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廣羿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0樓(頂樓加蓋)0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原名: 胡智舜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乙○○)檢察官以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晶體、結晶體及粉末,經鑑驗結果分別為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依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以觀)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罰則,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且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則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既屬同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上開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號、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修正前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案件,經乙○○檢察官以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4802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分別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驗結果確含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1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純質淨重共6.2652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0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2
米白色晶體1包(純質淨重0.0363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3
白色晶體1包(純質淨重0.1841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0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
4
白色粉末1包(純質淨重0.0619公克)
【以上共5包,聲請書誤載為「6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5
米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474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淡米黃色粉末」】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6
淡米黃色粉末1包(驗前純質淨重13.43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3月23日刑鑑字第1070022280號鑑定書
7
淡黃色粉末1包(驗前純質淨重8.4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淡米黃色粉末」】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
8
淡橘黃色粉末1包(微量,純度未達1%)【聲請書誤載為「淡米黃色粉末」】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愷他命、甲苯基乙基胺成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成分
以上共9包,聲請書誤載為「1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