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五六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戊○○
甲○○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五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悅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志揚~F0~T32┌───────────────┐│計算書:│├───────┬───────┤│項目│金額│├───────┼───────┤│第一審裁判費│一三四七四元│├───────┼───────┤│公示送達登報費│四00元│├───────┼───────┤│總計│一三八七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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