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818號上訴人即被告P○○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e○○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六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五四、二九三九八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四、四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21之罪刑部分,及關於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61部分,以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P○○犯附表(一)編號4及附表(二)編號61之加重竊盜罪,各處附表(一)編號4及附表(二)編號61所示之刑。
其他部分,上訴駁回。
前項上訴駁回部分,及第三項撤銷改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扣案之手電筒壹支,沒收。
事實
一、P○○曾於民國(下同)九十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執行完畢。其後P○○又於九十一年間,再因犯連續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復因另犯強盜罪,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上開二罪被判處之有期徒刑因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並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十月確定,嗣經入監執行,甫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
二、詎P○○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31、附表(二)編號1至20及22至
71、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以上開附表所示之犯罪方式,先後為竊取表列被害人所有財物或竊取財物未遂等犯罪行為。得手之後,將竊得之現金或變賣財物所得之現金,悉數把玩電動玩具或看MTV而花用殆盡。嗣或經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被害人午○○等人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而經警循線查獲,或經P○○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行之前,分向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警員申告其犯罪事實,並進而接受裁判。
三、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此種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0號裁判要旨參照)。本案卷內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鑑驗書,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據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依據上開說明,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卷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所翻拍之照片及案發現場照片,係以光學、科學之原理,藉由機器之裝置,進行機械性之操作所記錄之影像,並非人之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此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所承認之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二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言詞及書面)證據,對上訴人即被告 洪權 財(以下簡稱為被告)而言,其性質雖均屬傳聞證據,惟上開證據業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而檢察官、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均未爭議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且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證據亦為適當,爰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二項之規定,採為證據。
貳、犯罪事實認定部分
一、本案被告確有於附表(一)編號1至31、附表(二)編號1至20及22至71、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以各該附表所示之犯罪方式,先後為竊取表列被害人所有財物或竊取財物未遂之犯罪行為,並於得手之後,將竊得之現金或變賣財物所得之現金,悉數把玩電動玩具或看MTV而花用殆盡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均為認罪之陳述。核與證人即附表
(一)編號1至31、附表(二)編號1至20及22至7
1、附表(三)編號1之「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及證人 曾華偉 等人,於司法警察調查時所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霧峰分局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0月20日刑紋字第0980132550號鑑驗書、太平分局000000000CD00-03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9月28日刑紋字第0980132144號鑑驗書、霧峰分局000000000CB00-01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0月5日刑紋字第0980138048號鑑驗書、太平分局000000000CD00-01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太平分局000000000CD00-02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1月13日刑醫字第0980144163號、98年12月22日刑醫字第0980165205號鑑驗書、太平分局000000000CD00-01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9月25日刑紋字第0980132135號鑑驗書、霧峰分局000000000CB00-02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0月30日刑紋字第0980144723號鑑驗書、霧峰分局000000000CB00-02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1月12日刑紋字第0980152281號鑑驗書、霧峰分局000000000CB00-01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2月22日刑紋字第0980165205號鑑驗書、霧峰分局000000000CB00-01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1月17日刑紋字第0980158284號鑑驗書、第三分局現場勘察報告、電腦買賣讓渡切結書、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各一份、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二張、現場照片六一二張在卷可稽。
二、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雖辯稱:附表二編號1、2、3、1
9、26、30、32、33、35、42、44、45、
52、53、57、59、60、63、70等部分之竊案,非伊所為,係因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警員 楊啟宏 對伊告稱「如這幾件竊案承認,就可以減刑」,伊受誘導,才不實承認有此部分犯行等語。惟經本院依職權傳喚證人楊啟宏,依據證人楊啟宏所證述:「(就其他部分由被告自首的部分,你們有無使用其他不正當的方法為訊問?)不法手段都沒有」、「(有沒有跟被告說只要多承認幾件可以減刑,被告認他受到警方誘導,而沒有行竊的部分也承認?)我們有問他還有沒有其他案件要自首,如果有而且符合自首要件,自首部分可以減刑,後來被告就主動帶我們去,被告帶我們去的地方我們根本不知道那裡有竊盜案,我們再詢問那邊的屋主,確實有發生竊案,才查獲這些案件」、「(被告在你們霧峰分局承辦案子有七十一件,你們因為他所犯案件借提被告出來幾次?)沒有借提」、「(你是到被告家中找他,才問他還有犯其他案件嗎?)是的」、「(被告否認他犯案的部分,被害人好像都沒有報案,被告如何帶你們到現場去?)被告告訴我們他在那個地方有作案,然後我們就去問屋主,剛好跟被告所講的相符」等語(見本院審理筆錄),尚難認定司法警察有以不當誘導之手段,要被告不實承認犯罪之情事。被告當庭亦對證人楊啟宏之證詞內容表示沒有意見。復經本院於審理期日再提示附表二供被告閱覽,並請被告再陳述其並未犯案部分。惟被告除能指陳附表二編號1、2、3之外,其餘部分則推稱已經想不起來而無法再為指認。再徵之被告既在本院審理時,已經坦承檢察官及原審法院均未以不當或非法之方法對其取供;則其如有在司法警察調查時受誘不實承認犯罪之情事,衡情亦應無仍在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時,猶均坦承全部犯行之理。審酌上開各情,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所辯,自難採信。
三、綜上理由,本案被告之上開犯罪事證已甚明確,被告之本案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處罪責。
叁、論罪及法律適用部分
一、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門扇」、「牆垣」、「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則所謂「門扇」應專指門戶而言,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出入口大門而言;所謂「牆垣」,係指圍繞房屋或其庭院土地上之圍牆;所謂「其他安全設備」,係指門扇、牆垣以外,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一切設備。而紗窗係屬通風防閑之設施,屋頂之天花板輕鋼架為構成屋頂之一部分,亦具有防閑之作用,如自天花板之輕鋼架爬行前進至住宅上方後再取下天花板進入屋內行竊,應係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另抽風機、氣窗、鐵窗、窗戶外加裝之鐵條、通往陽台之落地鋁製玻璃門亦均具有防閑之效用、依社會通常觀念,屬於維護安全之防盜設備,自屬該條款所謂其他安全設備。又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毀越」,指毀壞與踰越二種情形。復按毀越門扇而入室行竊,其越入行為即屬侵入住宅,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質中,無更行構成侵入住宅罪之理(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八八七號裁判可資參照)。故本案被告所為上開毀越門扇及其他安全設備進入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之住宅行竊,其越入行為即屬侵入住宅,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質中,無須更論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
(一)就附表(一)編號2、3、5、8、12、15、21、24至26、29、31、附表(二)編號2、4、5、
7、10、14、16、22至24、26、28、29、31、34、46、48、49、51、52、53、
61、63、70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一、二款之踰越其他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二)就附表(一)編號1、4、6、7、9至11、14、16至19、22、23、27、28、30、附表(二)編號1、6、8、9、11、12、15、18、25、
27、32、33、37、39、43、45、54、5
5、58、64、附表(三)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毀越其他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三)就附表附表(二)編號3、30、36、38、57、6
0、66、67、69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第二項之踰越其他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四)就附表(二)編號20、40至42、44、56、59、62、65、68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第二項之毀越其他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五)就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47、50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踰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六)就附表(二)編號17、19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第二項之踰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七)就附表(二)編號35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八)就附表(一)編號20、附表(二)編號13、71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踰越牆垣及其他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一百零二次加重竊盜既、未遂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又被告有如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刑案紀錄,此有本院之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被告在受此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前揭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五、又被告於附表(二)編號3、17、19、20、30、3
6、38、40至42、44、56、57、59、60、
62、65至69部分,於已著手於竊盜犯行之實施,尚未得手之際,因未發現財物或驚動被害人而未得逞,此部分犯罪尚屬未遂,上開部分之實害既未發生,故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六、再者,被告於原審陳稱其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犯行,亦符合自首之要件等語。經查被告於被警破獲附表(一)編號9之案件後,於警員詢問其是否還有涉及其他刑事案件時,回稱伊還有在臺中縣(市)涉及多起竊盜案,詳細情形如警員彙整之犯罪事實一覽表⑴【即附表(一)編號3)等語,足見該部分犯行亦係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承辦警員自首,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明,亦有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警詢筆錄一份在卷可證(見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二三頁背面至第二四頁),是該部分起訴書雖未認該部分符合自首之要件,然經本院審酌上情,認該部分亦屬被告在警員未發現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懷疑前,即主動供述該次犯行,應符合自首要件無誤。另外,證人楊啟宏在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附表二編號61,這個案件被告在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即指紋鑑定出來之前】是否就已經跟你講他有去這裡偷竊了?提示霧峰分局警詢卷第十三頁反面及二○九頁鑑定書)沒有錯,這件應該是他自首的」等語;足見此部分犯行亦係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承辦警員自首。此外,連同檢察官於起訴書指述被告有自首部分,依據卷內證據顯示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有主動向承辦警員申告其犯罪事實而自首部分,計有附表(一)編號1至3、5至8、10至31、附表(二)編號1至20、22、23、26至38、40至71所示等竊盜犯行(上開自首部分,業據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時陳明,並有警員職務報告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嗣後既進而接受審判,即與刑法自首之規定相當,上開自首部分爰均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七、被告上開刑罰之加重與減輕,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遞減輕之。
八、至扣案之手電筒一支,係被告所有,且於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之竊盜犯行時,所遺留至現場之物,此據被告於原審供稱:該手電筒是伊用來竊取時照亮防火巷,因為伊竊取東西都是在晚上三、四點左右,那個時間都很暗,需要照亮防火巷等語在卷(見原審法院卷第六二頁反面),堪認上開扣案之手電筒係供被告於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前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3、附表(二)編號1至30所示之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九、另被告為身心障礙人士,雖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一件附卷可稽(見原審法院卷第六五頁),惟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曾供稱本案犯行都是自己決定去犯案的,伊覺得沒有必要送精神鑑定等語(見原審法院卷第九二頁)。復經原審法院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後,公設辯護人及公訴人均於原審法院表示本案被告認應沒有送精神鑑定之必要。又查被告之前已經多次被判有罪,歷次偵審程序的法官、檢察官均認為被告精神方面是有識別能力的。再衡以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時,多係利用凌晨三、四點被害人等熟睡之際,破壞被害人等設置於窗戶外用以防盜之空心鋁管,以避免驚動被害人等,或趁被害人等大門、窗戶未上鎖之機會,進入屋內,於發現屋內有人時,猶知悉隨即離開,以避免遭人發現、查獲等情,且徵以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伊都是在半夜,凌晨三、四點,因為這個時間屋主大部分都是熟睡狀態,比較不容易被發現(見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五四號偵查卷第四○頁);及其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稱:伊徒手拔取屋後窗戶外裝的空心鋁管,空心鋁管是被害人為了防盜用的等語(見原審法院第六二頁背面)。是被告既明知竊盜避免被人發現,且觀諸其上開竊盜之犯案手法、過程,並無悖乎常情之處,足認被告對於此次犯行之人、時、地可以清楚陳述。本院審酌上情及本案卷證資料,認被告所為上開竊盜犯行時應未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其辯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程度,附予敘明。
十、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關於竊盜犯、贓物犯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規定,旨在對於竊盜犯、贓物犯之習慣性犯者,強制從事勞動,以養成正確之工作習慣及謀生觀念,使能適應社會生活,而達教化、治療之目的。又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亦有明定,亦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以達預防之目的。故行為人有無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應審酌其行為之常習性、嚴重性、危險性及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比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七一號裁判要旨參照)。復按行為人之犯罪成為習慣,在客觀上有於較長之一段時間內反覆為多次犯罪行為之情狀,是以犯罪之次數多寡及犯罪時間之長短,應為認定有無犯罪習慣之重要因素(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五號裁判參照)。又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又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之宣付強制工作處分,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所謂「有犯罪之習慣」,係指對於犯罪以為日常之惰性行為,乃一種犯罪之習性,至所犯之罪名為何,是否同一,則非所問,但必須有具體之事實,足資證明行為人有犯罪之惡習及慣行,始能認有犯罪習慣,至於行為人是否構成累犯,尤非決定其是否有犯罪習慣之唯一標準(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四六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三四號裁判可參)。本案被告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其素行極為不佳,前曾犯強盜、多次竊盜、加重竊盜等罪,有其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復不知悔改,再為本案高達一百零二次之竊盜犯行,犯罪情節重大,本院依現有卷證,認被告仍不知戮力向上,改過遷善,足認被告顯有犯罪習慣無訛。又被告現年二十八歲,正值青壯,非無工作能力,卻未盡其力於正途,反屢次為竊盜等犯罪,以其所得財物供己花用,若不及早預防矯治,恐怕日後重返社會時,仍將因無一技之長,而有再犯之虞,為矯正被告利用財產犯罪尋求經濟來源之惡習,本院認有促其學習一技之長並養成勞動習慣之必要,若僅藉刑之執行實不足以徹底根絕被告之惡性,是認被告有必要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藉資矯治其犯罪習慣,並習得一技之長,以便往後重回社會時,能自立更生,適應正常群體生活,期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末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係指「應執行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而本案被告所定應執行刑既已達一年以上,自得適用上開條例之規定,併此敘明。
肆、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1之犯罪事實,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係同一犯罪事實。且查檢察官之起訴書於附表(一)編號4部分,已註明此部分犯罪事實與附表(二)編號21相同;又於附表(二)編號21部分,亦註明此部分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4相同;故檢察官於起訴書已經表示附表(一)編號4與附表(二)編號21係屬同一犯罪事實,且僅以一罪起訴。則原判決既已於附表(一)編號4部分對被告論處此部分所犯之罪刑,嗣又於附表(二)編號21再對被告論處罪刑部分,即有對單一起訴之犯罪事實為重複判決之違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21之罪刑部分予以撤銷。再者,被告之附表(一)編號4部分,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刑紋字第○九八○一三二一四四號鑑驗書,已驗出留存在案發現場經警採集之指紋,與被告左中指之指紋相符,此情有上開鑑驗書在卷可稽(見霧峰分局警卷第一五四頁),則被告嗣後於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再向警員申告此部分犯罪事實,即難認有自首之情事;原判決誤認被告此部分有自首,自有未合。又附表(二)編號61所示之犯行,有經被告自首,原判決認定被告此部分所犯並無自首,原判決此部分之認定亦有違誤。是本案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對其宣告強制工作不當,其上訴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上開部分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21之罪刑部分,及關於附表附表(一)編號4及附表(二)編號61部分,以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且除附表(二)編號21部分僅須撤銷其罪刑宣告之外,其餘部分並予以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及對被害人地○○所生實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犯罪情狀,就被告之附表(一)編號4及附表(二)編號61所示犯行,量處其刑各如附表(一)編號4及附表(二)編號61之「主文欄」所示。至於其他部分,原判決以被告之犯罪事證已甚明確而堪認定,乃審酌被告之品行,及其年輕力壯,不思自力循正當方式獲取錢財,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滿足物慾,其犯罪動機及手段均值非難,以及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暨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犯罪情狀,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判處各如其他附表之「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並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期間為三年,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及刑前強制工作之宣告亦無不當。被告或上訴否認部分犯罪,或上訴指摘原判決對其宣告強制工作不當,其就此部分之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就上開上訴駁回部分,及撤銷改判部分,因合於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本院爰依法定被告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四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期間為三年;扣案之手電筒一支,沒收。
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附表(一):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事實│被害人│主文欄│是否││││││││自首│├──┼─────┼────────┼───────────────┼───┼─────────┼──┤│1│98年8月6日│臺中市○區○○路│徒手拔取屋後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庚○○│P○○犯刑法第三百│是│││凌晨3時許│639之14號之「正│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之夜間│旺聖中醫診所」│屋內,在1樓櫃檯竊取新臺幣(下││款、第二款之罪,累││││││同)1萬7000元。嗣為庚○○於98││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年8月6日上午8時許發現。P○○││。扣案手電筒壹支,││││││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沒收。││││││裁判。││││├──┼─────┼────────┼───────────────┼───┼─────────┼──┤│2│98年8月29│臺中縣太平市太平│自店旁之防火巷進入,攀爬至冷氣│L○○│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4時│路130號之「QQ的│上方,由該處未上鎖之窗戶進入屋││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珍珠奶茶」│內,在1樓收銀機竊取5000元。嗣││款、第二款之罪,累│││││長億店│為L○○於98年8月29日上午8時許││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扣案手電筒壹支,││││││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沒收。││├──┼─────┼────────┼───────────────┼───┼─────────┼──┤│3│98年9月1日│臺中縣太平市大源│徒手打開豆花店後方儲藏室之窗戶│午○○│P○○犯刑法第三百│是│││凌晨3時許│路26號之豆花店│後進入屋內,在1樓辦公桌之抽屜││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之夜間││竊取1600元。嗣為午○○於98年9││款、第二款之罪,累││││││月1日上午9時許發現。P○○於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扣案手電筒壹支,││││││。││沒收。││├──┼─────┼────────┼───────────────┼───┼─────────┼──┤│4│98年9月6日│臺中縣大里市中興│徒手拔取髮廊旁窗戶外裝設之空心│r○○│P○○犯刑法第三百│否│││凌晨3時許│路2段311號之「輕│鋁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之夜間│鬆髮沙龍店」│入屋內,在1樓員工休息室之抽屜││款、第二款之罪,累││││││竊取9000元。嗣為r○○於98年9││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月6日上午9時許發現,經警據報前││。扣案手電筒壹支,││││││往處理,並扣得空心鋁管3根。││沒收。││├──┼─────┼────────┼───────────────┼───┼─────────┼──┤│5│98年9月10│臺中縣大里市中興│利用「東昇影視社」隔壁之空屋上│o○○│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時│路2段453號之「東│至3樓後,自左址處3樓未關之窗戶││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昇影視社」│進入屋內,在1樓櫃檯竊取7000元││款、第二款之罪,累││││││。嗣為o○○於98年9月10日上午8││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扣案手電筒壹支,││││││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沒收。││├──┼─────┼────────┼───────────────┼───┼─────────┼──┤│6│98年9月12│臺中縣太平市永豐│徒手拔取1樓屋後窗戶外裝設之空│甲戊○│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2時│路14號│心鋁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進入屋內,在辦公桌抽屜內竊取││款、第二款之罪,累││││││4500元。嗣為甲戊○於98年9月19││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日上午8時許發現。P○○於犯罪││。扣案手電筒壹支,││││││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沒收。││├──┼─────┼────────┼───────────────┼───┼─────────┼──┤│7│98年9月15│臺中縣大里市 新仁 │徒手拔取1樓屋後窗戶外裝設之空│f○○│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時│路1段185號之「益│心鋁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壽中醫診所」│進入屋內,在櫃檯抽屜內竊取1萬││款、第二款之罪,累││││││5000元。嗣為f○○於98年9月15││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日上午6時許發現。P○○於犯罪││。扣案手電筒壹支,││││││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沒收。││├──┼─────┼────────┼───────────────┼───┼─────────┼──┤│8│98年9月15│臺中市○區○○路│攀爬「中理精機」隔壁住宅之施工│黃○○│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時│224號之「中理精│鷹架至3樓後,徒手打開左址處未││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機」│上鎖之3樓窗戶進入屋內,在抽屜││款、第二款之罪,累││││││及褲子口袋竊取5萬4000元。嗣為││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黃○○於98年9月15日上午8時許發││。扣案手電筒壹支,││││││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沒收。││││││自首而接受裁判。││││├──┼─────┼────────┼───────────────┼───┼─────────┼──┤│9│98年9月18│臺中縣太平市 中山 │徒手拔取屋後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S○○│P○○犯刑法第三百│否│││日凌晨3時│路3段2之8號之「│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S○○皮膚科診所│屋內,先徒手破壞監視器鏡頭1個││款、第二款之罪,累│││││」│,並在1樓櫃檯抽屜內竊取2000元││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嗣為S○○於98年9月18日上午││。扣案手電筒壹支,││││││8時40分許發現。││沒收。││├──┼─────┼────────┼───────────────┼───┼─────────┼──┤││98年9月18│臺中縣太平市中山│徒手拔取廚房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W○○│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時│路1段299號之「宏│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瀛蔘藥行」│屋內,在1樓前方辦公室抽屜竊取6││款、第二款之罪,累││││││萬元。嗣為W○○於98年9月18日││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上午5時30分許發現。P○○於犯││。扣案手電筒壹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沒收。││││││。││││├──┼─────┼────────┼───────────────┼───┼─────────┼──┤││98年9月18│臺中市○○街22│徒手拔取屋後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g○○│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4時│號之「一本海產店│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屋內,在桌上竊取2000元。嗣為陳││款、第二款之罪,累││││││ 武平 於98年9月18日上午7時許發現││犯,處有期徒刑肆月││││││。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扣案手電筒壹支,││││││首而接受裁判。││沒收。││├──┼─────┼────────┼───────────────┼───┼─────────┼──┤││98年9月19│臺中縣大里市立仁│徒手打開屋後未上鎖之窗戶進入屋│N○○│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時│路32號│內,在衣櫥內之皮包竊取5500元。││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嗣為N○○於98年9月19日凌晨3時││款、第二款之罪,累││││││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扣案手電筒壹支,││││││││沒收。││├──┼─────┼────────┼───────────────┼───┼─────────┼──┤││98年9月19│臺中縣太平市太平│攀爬屋外之鐵架至4樓後,打開4樓│壬○○│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4時│路269號之「大葉│陽台未上鎖之鐵門,在3樓及4樓,││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屋日式料理店」│竊取皮包內之9000元。嗣為壬○○││款、第二款之罪,累││││││於98年9月19日上午8時許發現。洪││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權材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扣案手電筒壹支,││││││接受裁判。││沒收。││├──┼─────┼────────┼───────────────┼───┼─────────┼──┤││98年9月20│臺中縣太平市新仁│徒手拔取屋後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E○○│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時│路1段146號之「我│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20分許之夜│欣美髮店」│屋內,在1樓櫃檯竊取3000元。嗣││款、第二款之罪,累││││間││為E○○於98年9月20日上午9時││犯,處有期徒刑肆月││││││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21│臺中縣太平市永豐│自屋後防火巷攀爬至美髮店2樓,│辛○○│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4時│路27號之「想像力│打開2樓廚房未上鎖之窗戶進入屋││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美髮店」│內後,在2樓鞋櫃竊取2000元。嗣││款、第二款之罪,累││││││為辛○○於98年9月21日上午5時││犯,處有期徒刑肆月││││││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22│臺中縣太平市太平│徒手拔取屋後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乙○○│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4時│路96號│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屋內,在1樓桌上竊取700元。嗣為││款、第二款之罪,累││││││乙○○於98年9月22日上午6時許發││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29│臺中縣太平市建興│徒手拔取現炒店右側窗戶外裝設之│申○○│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2時│路3之1號之「龍門│空心鋁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現炒店」│後進入屋內,在1樓抽屜內竊取300││款、第二款之罪,累││││││0元。嗣為申○○於98年9月29日上││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午10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29│臺中縣太平市建興│徒手拔取檳榔攤側邊窗戶外裝設之│甲甲○│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時│路8號之「香妹兒│空心鋁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檳榔攤」│後進入屋內,在電視櫃內竊取1萬││款、第二款之罪,累││││││元。嗣為甲甲○於98年9月29日16││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時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1│臺中縣太平市宜昌│徒手拔取屋後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寅○○│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2時│路19號│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屋內,在1樓廚房櫃子內之皮夾竊││款、第二款之罪,累││││││取4000元。嗣為寅○○於98年10月││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日上午5時30分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1│臺中縣太平市太平│翻越左址處之外圍牆進入,徒手打│R○○│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4時│23街33巷3號│開客廳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屋內,│ 周忠志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在1樓客廳沙發上之褲子內竊取││款、第二款之罪,累││││││4000元。嗣為R○○於98年10月1││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日凌晨4時30分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6│臺中市○○路106│於98年10月6日凌晨3時許,在「三│天○○│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時│號之「三媽臭臭鍋│媽臭臭鍋」附近等候,迨工作人員││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30分許之夜│」│於同日上午3時30分許全部離開後││款、第二款之罪,累││││間││,即徒手將鋁門窗拆卸後進入屋內││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在1樓櫃檯抽屜內竊取7400元。││。││││││嗣為天○○於98年10月6日上午8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11│臺中市○○路○段│徒手拔取屋後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t○○│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2時│143號之滷味店│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屋內,在1樓置物架竊取3000元。││款、第二款之罪,累││││││嗣為t○○於98年10月11日上午││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1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13│臺中市○○路86│徒手拔取屋後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丑○○│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2時│號之「杯樂飲料店│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50分許之夜│」│屋內,在收銀機內竊取500元。嗣││款、第二款之罪,累││││間││為丑○○於98年10月13日凌晨2時││犯,處有期徒刑肆月││││││50分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13│臺中市○○路189│徒手將店旁上方未上鎖之小窗戶打│b○○│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上午5時│號之「臺北海鮮」│開,伸手入內將下面大窗戶之勾鎖││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打開後進入屋內,在櫃子上之手提││款、第二款之罪,累││││││袋內竊取900元。嗣為b○○於98││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年10月13日上午10時許發現。洪權││。││││││材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14│臺中市○區○○路│自鍋貼店門外之天花板至門內之儲│己○○│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1時│4段101號之「八方│藏室,沿著天花板之輕鋼架進入,││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雲集鍋貼專賣店」│徒手將天花板拆掉後進入店內,於││款、第二款之罪,累││││││攀爬時不慎踩踏到牆上之電風扇,││犯,處有期徒刑肆月││││││致電風扇損壞。迨進入店內後,先││。││││││破壞監視器鏡頭,再徒手破壞收銀││││││││機,在其內竊取5000元。嗣為 王翠 ││││││││環於98年10月14日凌晨2時38分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14│臺中市○○路○段│自麵店門外之天花板至門內,沿著│j○○│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1時│103號之「大慶麵│天花板之輕鋼架進入,徒手將天花││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店」│板拆掉後進入店內,在1樓桌上竊││款、第二款之罪,累││││││取2000元。嗣為j○○於98年10月││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4日上午9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15│臺中市○區○○街│自左址處旁之防火巷進入,徒手拔│甲辰○│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時│136號│取該處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3根││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屋內,││款、第二款之罪,累││││││在1樓吧台及櫃子內之皮包竊取1萬││犯,處有期徒刑肆月││││││3000元。嗣為甲辰○於98年10月││。││││││15日上午6時10分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16│臺中市○○路130│徒手拔取屋後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子○○│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時│號之海產店│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屋內,在桌上竊取2000元。嗣為吳││款、第二款之罪,累││││││秀照於98年10月16日14時許發現││犯,處有期徒刑肆月││││││。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16│臺中市○○路135│打開屋後未上鎖之窗戶進入屋內,│玄○○│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4時│號之4之「 德洲牛 │在組合架上之皮包竊取2000元。嗣││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20分許之夜│排店」│為玄○○於98年10月16日上午5時││款、第二款之罪,累││││間││30分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17│臺中市○○街94│徒手拔取廚房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甲卯○│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4時│巷22號│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屋內,在化粧檯上竊取500元。嗣││款、第二款之罪,累││││││為甲卯○於98年10月17日凌晨4時││犯,處有期徒刑肆月││││││30分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17│臺中市○○街17│徒手拆開抽風機後,自該處進入屋│c○○│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5時│巷2號之「暘 昕茶 │內,在櫃檯收銀機竊取2000元。嗣││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坊」│為c○○於98年10月17日上午10時││款、第二款之罪,累││││││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附表(二):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被害人│主文欄│是否││││││││自首│├──┼─────┼────────┼───────────────┼───┼─────────┼──┤│1│98年7月間│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自「林品碗粿」店面右側之防火巷│I○○│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2段62號之「林│進入,徒手拔取店後方窗戶外所裝││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品碗粿」│設之空心鋁管3根並往上折,再打││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開未上鎖之窗戶進入店內,在1樓││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桌子之抽屜內竊取7000元至8000元││。扣案手電筒壹支,││││││。嗣經I○○於同日凌晨4時50分││沒收。││││││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2│98年7月間│臺中市北屯區興安│自米糕店旁窗戶前之電箱攀爬至店│甲寅○│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1段309號之「再│門上面之小氣窗,徒手搖晃勾栓未││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興米糕興安店」│栓緊之小氣窗,迨該氣窗打開後進││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入店內,在1樓竊取約5000元至600││犯,處有期徒刑肆月││││││0元。嗣經甲寅○於同日上午7時許││。扣案手電筒壹支,││││││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沒收。││││││警自首而接受裁判。││││├──┼─────┼────────┼───────────────┼───┼─────────┼──┤│3│98年7月或8│臺中縣大里市新仁│徒手打開診所旁未上鎖之氣窗後進│甲天○│P○○犯刑法第三百│是│││月間某日凌│路3段85號之「粘│入診所內,因未發現有財物可竊取││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晨3、4時許│牙醫診所」│即離開而未遂。嗣經甲天○於同日││款、第二款之罪,未││││之夜間││上午9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刑叁月。扣案手電筒││││││││壹支,沒收。││├──┼─────┼────────┼───────────────┼───┼─────────┼──┤│4│98年7月或8│臺中縣太平市 振福 │徒手打開店前方未上鎖之窗戶後進│n○○│P○○犯刑法第三百│是│││月間某日凌│路153號之「原味│入店內,在1樓放小菜之櫥櫃內竊││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晨3、4時許│大麵羹」│取800元。嗣經n○○於同日上午7││款、第二款之罪,累││││之夜間││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扣案手電筒壹支,││├──┼─────┼────────┼───────────────┼───┼─────────┼──┤│5│98年7月或8│臺中縣太平市宜新│自左址處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未○○│P○○犯刑法第三百│是│││月間某日凌│二路202號3樓│打開該處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屋內││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晨3、4時許││,在3樓房間竊取2000元。嗣經李││款、第二款之罪,累││││之夜間││ 俊南 於同日15時許發現。P○○於││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扣案手電筒壹支,││││││判。││沒收。││├──┼─────┼────────┼───────────────┼───┼─────────┼──┤│6│98年8月7日│臺中市○區○○街│自服飾店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D○○│P○○犯刑法第三百│是│││凌晨3、4時│54號之「女人女人│拔取屋後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4││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精品服飾店」│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店內││款、第二款之罪,累││││││,在1樓櫃檯抽屜內竊取5萬元。嗣││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經D○○於98年8月7日上午7時許││。扣案手電筒壹支,││││││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沒收。││││││警自首而接受裁判。││││├──┼─────┼────────┼───────────────┼───┼─────────┼──┤│7│98年8月9日│臺中縣太平市中平│自印刷社右側廣告支架爬至2樓窗│宇○○│P○○犯刑法第三百│是│││凌晨2、3時│九街10號之「永順│戶,徒手打開該處未上鎖之窗戶後││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印刷社」│進入屋內,在1樓修改衣服桌子之││款、第二款之罪,累││││││抽屜內竊取300元。嗣經宇○○於││犯,處有期徒刑肆月││││││98年8月9日上午8時許發現。洪權││。扣案手電筒壹支,││││││材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沒收。││││││受裁判。││││├──┼─────┼────────┼───────────────┼───┼─────────┼──┤│8│98年8月9日│臺中縣太平市新平│徒手拔取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3│甲午○│P○○犯刑法第三百│是│││或10日凌晨│路1段211號之「欣│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3、4時之夜│新現炒店」│進入店內,在1樓櫃檯抽屜內竊取││款、第二款之罪,累││││間││2000元。嗣經甲午○於同日上午9││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扣案手電筒壹支,││││││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沒收。││├──┼─────┼────────┼───────────────┼───┼─────────┼──┤│9│98年8月12│臺中市○區○○路│徒手拔取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2│Z○○│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4│349號之水果攤│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許之夜間││,進入該水果攤,在櫃檯抽屜內竊││款、第二款之罪,累││││││取5000元。嗣經Z○○於98年8月││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2日上午9時許發現。P○○於犯││。扣案手電筒壹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沒收。││││││而接受裁判。││││├──┼─────┼────────┼───────────────┼───┼─────────┼──┤││98年8月29│臺中縣太平市中平│自左址處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x○○│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2、3│九街52號│打開未上鎖之窗戶並將其拆下後進││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許之夜間││入屋內,在1樓辦公桌抽屜之小皮││款、第二款之罪,累││││││包內竊取300元。嗣經x○○於98││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年8月29日某時發現,始悉上情。││。扣案手電筒壹支,││││││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沒收。││││││而接受裁判。││││├──┼─────┼────────┼───────────────┼───┼─────────┼──┤││98年8月間│臺中縣太平市新明│自左址處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 賴曾桂 │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街59巷80號│拔取廚房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2│芳│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進入屋內,在1樓客廳電視上竊取││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內裝有500元之小錢筒1個。嗣經賴││。扣案手電筒壹支,││││││ 曾桂芳 於同日上午6時許發現。洪││沒收。││││││權材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8月間│臺中縣太平市中平│自服飾店旁邊之樓梯上至最頂樓,│s○○│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196號之服飾店│繞過1間房屋並攀爬到服飾店之4樓││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後,徒手破壞4樓之紗窗進入屋內││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後,在1樓櫃檯抽屜內竊取5000元││犯,處有期徒刑肆月││││││。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扣案手電筒壹支,││││││首而接受裁判。││沒收。││├──┼─────┼────────┼───────────────┼───┼─────────┼──┤││98年8月底│臺中縣太平市中山│自左址處旁之防火巷進入,攀爬圍│T○○│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4段212巷4弄6號│牆入內後,徒手打開廁所未上鎖之││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窗戶進入屋內,在1樓桌子之抽屜││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內竊取2200元。嗣經T○○於同日││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上午6時45分許發現。P○○於犯││。扣案手電筒壹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沒收。││││││。││││├──┼─────┼────────┼───────────────┼───┼─────────┼──┤││98年8月至9│臺中市○區○○路│自水族館後方之防火巷進入,打開│甲巳○│P○○犯刑法第三百│是│││月19日前之│37號之「福爾摩沙│該處未上鎖之窗戶進入館內,在1││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某日凌晨3│水族館」│樓竊取2000元。嗣經甲巳○於同日││款、第二款之罪,累││││時許之夜間││凌晨3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扣案手電筒壹支,││││││││沒收。││├──┼─────┼────────┼───────────────┼───┼─────────┼──┤││98年8月至9│臺中縣太平市太平│徒手拔取飲食店旁窗戶外裝設之空│甲未○│P○○犯刑法第三百│是│││月19日前之│路218號之飲食店│心鋁管2根並往下折,打開未上鎖││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某日凌晨3││之窗戶後進入屋內,在1樓之桌子││款、第二款之罪,累││││、4時許之││竊取500元。嗣經甲未○於同日上││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夜間││午9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扣案手電筒壹支,││││││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沒收。││├──┼─────┼────────┼───────────────┼───┼─────────┼──┤││98年8月至9│臺中市○區○○路│自機車行旁邊之巷子進入,攀爬至│O○○│P○○犯刑法第三百│是│││月19日前之│380號之「機車王│2樓屋頂,再從2樓未上鎖之窗戶進││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某日凌晨3│量販店」│入店內,在1樓辦公桌抽屜內竊取││款、第二款之罪,累││││、4時許之││300元至400元。嗣經O○○於同日││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夜間││上午10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扣案手電筒壹支,││││││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沒收。││├──┼─────┼────────┼───────────────┼───┼─────────┼──┤││98年8月至9│臺中縣太平市大源│自左址處旁之巷子進入,徒手打開│ 黃桂煖 │P○○犯刑法第三百│是│││月19日前之│十九街2號│未上鎖之後門進入屋內,因發現屋││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某日凌晨3││內凌亂,無財物可竊取即離開而未││款、第二款之罪,未││││、4時許之││遂。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遂,累犯,處有期徒││││夜間││自首而接受裁判。││刑叁月。││├──┼─────┼────────┼───────────────┼───┼─────────┼──┤││98年8月至9│臺中縣大里市益民│自店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將該│p○○│P○○犯刑法第三百│是│││月19日前之│路2段519號之「龍│處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拆下3根││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某日凌晨2│興窗簾」│,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店內,││款、第二款之罪,累││││、3時許之││在2樓房間竊取2000元。嗣經 黃建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夜間││綸於同日上午6時許發現。P○○││。扣案手電筒壹支,││││││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沒收。││││││裁判。││││├──┼─────┼────────┼───────────────┼───┼─────────┼──┤││98年8月底│臺中縣大里市新仁│自店旁之巷子進入,徒手將未上鎖│巳○○│P○○犯刑法第三百│是│││至9月19日│路3段191號之家庭│之後門打開後進入屋內,在1樓搜││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前之某日凌│理髮店│尋財物後,因未發現有財物可竊取││款、第二款之罪,未││││晨1、2時許││,欲再往2樓行竊之際,適巳○○││遂,累犯,處有期徒││││之夜間││之女 李明怡 正欲下樓,P○○隨即││刑叁月。扣案手電筒││││││離開而未遂。P○○於犯罪未發覺││壹支,沒收。││││││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6日│臺中市東區東光園│徒手將左址處後方窗戶外裝設之空│甲庚○│P○○犯刑法第三百│是│││凌晨2時許│路51號│心鋁管拔出2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之夜間││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屋內,因未發現││款、第二款之罪,未││││││有財物可竊取即離開而未遂。嗣經││遂,累犯,處有期徒││││││甲庚○於98年9月6日凌晨4時10分││刑叁月。扣案手電筒││││││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壹支,沒收。││││││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6日│臺中縣大里市中興│徒手拔取髮廊旁窗戶外裝設之空心│r○○│與附表(一)編號4│否│││凌晨3時許│路2段311號之「輕│鋁管3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部分,係同一之起訴││││之夜間│鬆髮沙龍店」│入店內,在1樓員工休息室之抽屜││犯罪事實。││││││內竊取9000元。嗣為r○○於98年││││││││9月6日上午9時許發現,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扣得空心鋁管3根。││││├──┼─────┼────────┼───────────────┼───┼─────────┼──┤││98年9月7日│臺中縣太平市中平│自左址處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甲亥○│P○○犯刑法第三百│是│││凌晨3、4時│路251號之素食店│打開未上鎖之窗戶進入屋內,在1││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樓辦公桌抽屜內竊取5600元。嗣經││款、第二款之罪,累││││││甲亥○於98年9月7日上午9時41分││犯,處有期徒刑肆月││││││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沒收。││││││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7日│臺中縣太平市中平│自左址處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w○○│P○○犯刑法第三百│是│││凌晨3、4時│路253號之鞋店│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屋內,在││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1樓倉庫後方櫃子上放置之皮包內││款、第二款之罪,累││││││竊取3000元元及印章1枚。嗣經楊││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美好於98年9月7日上午9時41分許││。扣案手電筒壹支,││││││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沒收。││││││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7日│臺中縣大里市大里│徒手打開左址處旁未上鎖之窗戶後│A○○│P○○犯刑法第三百│否│││凌晨3、4時│路36之4號│進入屋內,在1樓辦公桌抽屜竊取││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5000元、人民幣600元、中國信託││款、第二款之罪,累││││││商業銀行信用卡1張、玉山商業銀││犯,處有期徒刑柒月││││││行信用卡3張及咖啡色皮夾1個。嗣││。扣案手電筒壹支,││││││經A○○於98年9月7日上午6時30││沒收。││││││分許發現。││││├──┼─────┼────────┼───────────────┼───┼─────────┼──┤││98年9月8日│臺中縣大里市 長榮 │自左址處後方之防火巷走至該址,│X○○│P○○犯刑法第三百│否│││凌晨0時許│里 西榮 路178號│徒手拔取屋後窗戶外所裝設之空心││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之夜間││鋁管3根並往上折,再打開未上鎖││款、第二款之罪,累││││││之窗戶進入屋內,在1樓辦公桌內││犯,處有期徒刑柒月││││││竊取7000元。嗣經X○○於98年9││。扣案手電筒壹支,││││││月8日凌晨1時30分許發現。││沒收。││├──┼─────┼────────┼───────────────┼───┼─────────┼──┤││98年9月初│臺中縣大里市大明│自店旁之防火巷進入,先徒手將上│甲癸○│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112之1號之「高│方未上鎖之窗戶打開,再伸手入內││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雄周燒肉飯」│將下面之大窗戶打開後進入店內,││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在1樓櫃檯抽屜內竊取2000元。嗣││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經甲癸○於同日上午9時許發現。││。扣案手電筒壹支,││││││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沒收。││││││而接受裁判。││││├──┼─────┼────────┼───────────────┼───┼─────────┼──┤││98年9月11│臺中縣太平市中和│自左址處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J○○│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4│街75巷8號│將廚房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拔出││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許之夜間││3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上鎖之窗戶││款、第二款之罪,累││││││後進入屋內,在1樓竊取1萬元。嗣││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經J○○於98年9月11日上午8時30││。扣案手電筒壹支,││││││分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沒收。││││││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12│臺中縣大里市新仁│由水果店前之天橋跨到水果店之2│a○○│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1時│路2段71號之「昌│樓,再徒手打開2樓未上鎖之窗戶││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58分許之夜│水果大批發」│進入店內後,在1樓櫃檯抽屜內竊││款、第二款之罪,累││││間││取4萬元。嗣因店內警報器作響,││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經保全人員於98年9月12日凌晨1時││。扣案手電筒壹支,││││││58分許通知a○○,迨其趕至左址││沒收。││││││處始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13│臺中縣太平市新平│自美體館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k○○│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4│路2段52號之「雅│將該處之窗戶拆下後放置在地上,││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許之夜間│媛SPA美容美體館│自該窗戶進入店內,在1樓辦公桌││款、第二款之罪,累│││││」│抽屜內竊取2000元。嗣經k○○於││犯,處有期徒刑肆月││││││98年9月13日上午7時30分許發現││。扣案手電筒壹支,││││││。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沒收。││││││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19│臺中縣大里市 東榮 │持手電筒1支作為照明用,自店後│甲辛○│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4時│路352號之「明哥│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打開該處未││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滷味」│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店內,於搜尋財││款、第二款之罪,未││││││物欲行竊之際,於98年9月19日凌││遂,累犯,處有期徒││││││晨4時許,為甲辛○當場發現,並││刑叁月。扣案手電筒││││││持棒球棒毆打P○○後,其隨即從││壹支,沒收。││││││入侵處逃離而未遂。至P○○攜帶││││││││之手電筒則遺落在現場未及帶走。││││││││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中│臺中縣太平市中山│自左址處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q○○│P○○犯刑法第三百│是│││旬某日凌晨│路3段6巷5弄3號│打開廚房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屋內││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3、4時許之││,在2樓房間之書桌上竊取600元。││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嗣經q○○於同日上午6時許發現││犯,處有期徒刑肆月││││││。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中│臺中縣太平市大源│徒手將店旁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v○○│P○○犯刑法第三百│是│││旬某日凌晨│二十街2號之「大│拔出4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上鎖之││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3、4時許之│源自助餐」│窗戶後進入店內,在1樓客廳之皮││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包內竊取400元至500元。嗣經楊亦││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壽於同日上午7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中│臺中縣太平市中山│徒手方式將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甲○○│P○○犯刑法第三百│是│││旬某日凌晨│路1段216號之「喜│拔出後,再伸手入內打開窗戶上方││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2、3時許之│臻齋輕食坊」│未上鎖之氣窗,自該氣窗進入店內││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在1樓櫃檯竊取8000元。嗣經丁││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文景於同日16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21│臺中市東區十甲東│自左址處旁之防火巷進入,徒手打│K○○│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4│路99號│開該處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屋內,││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許之夜間││在2樓放置衣服處竊取1萬3700元。││款、第二款之罪,累││││││嗣經K○○於98年9月21日上午7││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22│臺中縣太平市中山│徒手開啟該店有上鎖之後門,進入│甲丙○│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4│路1段264號之「厚│店內後,在1樓辦公桌上裝零錢之││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許之夜間│呷鹿港麵線糊」│盒子內竊取1250元。嗣經甲丙○於││款、第二款之罪,累││││││98年9月22日上午9時許發現。洪權││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材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24│臺中市○區○○路│自理髮店後方之巷子進入,攀爬至│h○○│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4│287號之「三立美│2樓屋頂,徒手打開2樓未上鎖之窗││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許之夜間│髮店」│戶後進入店內,破壞拉門後走至1││款、第二款之罪,未││││││樓,因未發現有財物可竊取即離開││遂,累犯,處有期徒││││││而未遂。嗣經h○○於98年9月24││刑叁月。││││││日上午9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28│臺中市東區旱溪六│自左址處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甲申○│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4│街126號│將廚房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拔出││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許之夜間││3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上鎖之窗戶││款、第二款之罪,累││││││後進入屋內,在1樓櫃子裡之皮包││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竊取6000元。嗣經甲申○於98年9││。││││││月28日凌晨4時30分許發現。洪權││││││││材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29│臺中縣大里市 吉善 │自左址處隔壁正在修繕之房屋進入│亥○○│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0時│二街84號│防火巷內,再從防火巷走到左址處││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30分許之夜││後方廚房窗戶前,徒手打開未上鎖││款、第二款之罪,未││││間││之窗戶後進入屋內,於搜尋財物正││遂,累犯,處有期徒││││││欲行竊之際,為亥○○當場發現,││刑叁月。││││││遂立即逃離而未遂。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30│臺中縣大里市立德│自左址處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丙○○│P○○犯刑法第三百│否│││日凌晨3、4│東街22巷6號│將該處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拆下││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許之夜間││1根,另2根往上折,打開未上鎖之││款、第二款之罪,累││││││窗戶進入屋內後,在2樓桌子竊取││犯,處有期徒刑柒月││││││2500元。嗣經丙○○於98年9月30││。││││││日上午6時10分許發現。││││├──┼─────┼────────┼───────────────┼───┼─────────┼──┤││98年9月間│臺中縣太平市中山│徒手將廚房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辰○○│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4段194巷1弄1號│拔出3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上鎖之││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窗戶後進入屋內,因未發現有財物││款、第二款之罪,未││││夜間││可竊取即離開而未遂。嗣經辰○○││遂,累犯,處有期徒││││││於同日上午6時許發現。P○○於││刑叁月。││││││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間│臺中縣太平市中平│徒手將左址處後方窗戶外裝設之空│H○○│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2│路166號│心鋁管拔出3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30分許之││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屋內,於搜尋財││款、第二款之罪,未││││夜間││物欲行竊之際,因腳部觸碰到鬧鐘││遂,累犯,處有期徒││││││發出聲響,恐驚醒屋主隨即逃逸而││刑叁月。││││││未遂。嗣經H○○於同日凌晨5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間│臺中市○區○○路│徒手將店旁廁所窗戶外裝設之空心│戌○○│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1段88號之「福記│鋁管拆下3根,放置在地上,再卸││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藥膳美食」│下裡面之窗戶亦放置在地上,自該││款、第二款之罪,未││││夜間││窗戶進入店內,因未發現有財物可││遂,累犯,處有期徒││││││竊取即離開而未遂。嗣經戌○○於││刑叁月。││││││同日上午7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間│臺中縣大里市喬城│徒手將左址處後方窗戶外裝設之空│C○○│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30號│心鋁管拔出3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屋內,在2樓客││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廳吊衣架上所吊掛褲子口袋內先取││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出皮夾,再竊取皮夾內之6000元。││。││││││嗣經C○○於同日凌晨5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間│臺中縣大里市益民│自卡拉OK店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m○○│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1段91號之「采│手將廚房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拔││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音卡拉OK」│出3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上鎖之窗││款、第二款之罪,未││││夜間││戶後進入店內,因未發現有財物可││遂,累犯,處有期徒││││││竊取即離開而未遂。嗣經m○○於││刑叁月。││││││同日15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間│臺中市○區○○路│自牛肉麵店旁之防火巷進入,徒手│G○○│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2│304號之「阿月牛│拔取窗戶外所裝設之空心鋁管2根││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3時許之│肉麵」│並往上折,再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進入店內,在1樓躺椅上放置之手││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提包內竊取7000元。嗣經G○○於││。││││││同日上午7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間│臺中市○區○○路│自補習班旁之防火巷進入,徒手打│Q○○│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4│308號之「笠宏電│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屋內,在1││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5時許之│腦附設美語短期補│樓辦公桌抽屜內竊取500元。嗣經││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習班」│Q○○於同日上午11時許發現。洪││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權材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間│臺中縣太平市中平│利用贈品社旁防火巷之鐵門前放置│z○○│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170號之「旭東│之桌子,攀爬越過前開鐵門,走到││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禮贈品社」│贈品社之後門,徒手打開未上鎖之││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後門進入屋內,在2樓客廳衣架上││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吊掛之長褲口袋內竊取7000元。嗣││。││││││經z○○於同日上午7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間│臺中縣太平市東平│徒手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屋內│甲酉○│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2│路161號│,在1樓客廳桌子之抽屜內竊取800││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3時許之││元。嗣經甲酉○於同日上午6時30││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分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間│臺中縣太平市東平│自左址處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先徒│d○○│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562號│手打開該處上方未上鎖之小氣窗後││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許之夜間││,再伸手入內打開下方上鎖之窗戶││款、第二款之罪,累││││││,自該窗戶進入屋內,在1樓桌上││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竊取400元。嗣經d○○於同日上││。││││││午5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間│臺中縣太平市中平│徒手打開菜攤店旁未上鎖之大門,│Y○○│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186號之菜攤店│進入店內後,在桌上竊取150元。││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許之夜間││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款、第二款之罪,累││││││而接受裁判。││犯,處有期徒刑肆月││││││││。││├──┼─────┼────────┼───────────────┼───┼─────────┼──┤││98年9月間│臺中縣太平市樹孝│自補習班右側之水塔攀爬至2樓陽│甲己○│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336巷8號之「弘│台,徒手打開2樓陽台未上鎖之落││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文補習班」│地窗後進入屋內,在1樓辦公桌之││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抽屜內竊取2600元。嗣經甲己○於││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同日上午9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或│臺中市○區○○路│徒手將現炒店外洗手台旁未上鎖之│i○○│P○○犯刑法第三百│是│││10月間某日│1561號之「二林燒│窗戶打開後進入店內,在櫃台竊取││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凌晨3、4時│鵝現炒」│1000元。嗣經i○○於同日中午12││款、第二款之罪,累││││許之夜間││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9月底│臺中縣太平市東平│自自助餐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F○○│P○○犯刑法第三百│是│││或10月初某│路560號之「來來│將該處之窗戶拆卸後進入店內,在││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日凌晨1、2│自助餐」│1樓櫃檯竊取3000元。嗣經F○○││款、第二款之罪,累││││時許之夜間││於同日上午7時許發現。P○○於││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4│臺中市○區○○街│自左址處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酉○○│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時│242號│將屋後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拔出││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3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上鎖之窗戶││款、第二款之罪,累││││││後進入屋內,並竊取2000元。嗣經││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酉○○於98年10月4日上午6時50││。││││││分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5│臺中縣大里市日新│自左址處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甲丁○│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時│路632號│將屋後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拔出││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3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上鎖之窗戶││款、第二款之罪,累││││││後進入屋內,在1樓吊掛於門把褲││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子口袋內取出皮夾,並在皮夾內竊││。││││││取400元至500元。嗣經甲丁○於98││││││││年10月5日凌晨5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初│臺中縣太平市振福│徒手將小吃店後方窗戶外裝設之空│甲丑○│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2│路179號旁之「上│心鋁管拔出3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3時許之│好點心小吃店」│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店內,因未發現││款、第二款之罪,未││││夜間││有可竊取之財物即離開而未遂。嗣││遂,累犯,處有期徒││││││經甲丑○於同日上午7時許發現。││刑叁月。││││││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初│臺中縣太平市大源│自公司旁之住宅後方圍牆爬入,徒│卯○○│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二街21號之「和家│手打開該公司後方未上鎖之窗戶後││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莊房屋仲介公司」│進入屋內,因未發現有可竊取之財││款、第二款之罪,未││││夜間││物即離開而未遂。嗣經卯○○於同││遂,累犯,處有期徒││││││日上午8時許發現。P○○於犯罪││刑叁月。││││││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初│臺中縣太平市中山│自水餃店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戊○○│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2段379及381號│拔取廁所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4││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之「青島水餃」│根並往上折,再將未上鎖之窗戶拆││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下後進入店內,在1樓收銀機竊取││犯,處有期徒刑肆月││││││8000元。嗣經戊○○於同日上午7││。││││││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初│臺中市○區○○街│徒手將卡拉OK店後方窗戶外裝設之│癸○○│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19巷6弄11號之「│空心鋁管拆下3根放在地上,打開││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新世紀歌友會卡拉│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店內,因未發││款、第二款之罪,未││││夜間│OK」│現有財物可竊取即離開而未遂。嗣││遂,累犯,處有期徒││││││經癸○○於同日上午10時許發現。││刑叁月。││││││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18│臺中市○區○○路│自滷味店旁之防火巷進入,攀爬至│y○○│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4│222巷1號之「大滷│該店之2樓,徒手將2樓窗戶打開後││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許之夜間│桶滷味城隍店」│進入店內,因未發現有可竊取之財││款、第二款之罪,未││││││物即離開而未遂。P○○於犯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刑叁月。││├──┼─────┼────────┼───────────────┼───┼─────────┼──┤││98年10月18│臺中縣大里市永興│自左址處旁之防火巷進入,徒手打│地○○│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15、16時│路172號│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屋內,在3││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許之夜間││樓竊取3000元及廠牌為IBM,型號││款、第二款之罪,累││││││為R50之筆記型電腦1台。繼P○○││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於同日17時48分許,將上開筆記型││。││││││電腦攜往位於臺中市○○○路之第││││││││一廣場內之「英特卡百業有限公司││││││││」,以1000元之代價,售予不知情││││││││之曾華偉。嗣為地○○於98年10月││││││││18日20時許返家時,始發現遭竊。││││││││P○○於犯罪未發覺前,即向員警││││││││自首並接受裁判。││││├──┼─────┼────────┼───────────────┼───┼─────────┼──┤││98年10月中│臺中市○區○○街│自服飾店後方之防火巷進入,徒手│甲戌○│P○○犯刑法第三百│是│││旬某日凌晨│18號之服飾店│將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往上折3││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3、4時許之││根,打開未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店內││款、第二款之罪,未││││夜間││,因未發現有可竊取之財物即離開││遂,累犯,處有期徒││││││而未遂。嗣經甲戌○於同日上午9││刑叁月。││││││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23│臺中市○區○○路│自三民路2段及光復路交岔路口之│M○○│P○○犯刑法第三百│是│││日凌晨3時│2段169號之「四海│天橋,走至鍋貼店2樓處,攀爬該││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30分許之夜│遊龍鍋貼專賣店中│店之陽台至3樓,徒手將3樓未上鎖││款、第二款之罪,累││││間│民店」│之窗戶打開後進入店內,先將監視││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器電源拔除後,在1樓櫃檯桌上竊││。││││││取50元。嗣經M○○於98年10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23│臺中市○區○○路│徒手將米糕店後方窗戶外裝設之空│甲子○│P○○犯刑法第三百│是│││或24日凌晨│2之196號之「再興│心鋁管拔出3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2時10分許│筒仔米糕五權店」│上鎖之窗戶後進入店內,在1樓櫃││款、第二款之罪,累││││之夜間││檯抽屜內竊取173元。P○○於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間│臺中縣大里市西榮│徒手將左址處大門之紗門挖破1個│丁○○│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1│路90號│小洞,再將該紗門往上推並拆下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許之夜間││在旁邊後進入屋內。先至1樓搜尋││款、第二款之罪,未││││││財物,未發現有財物可竊取,正欲││遂,累犯,處有期徒││││││往2樓行竊之際,因丁○○飼養之││刑叁月。││││││家犬狂吠不已,丁○○之子 王子勻 ││││││││遂下樓查看,P○○因發現有人影││││││││隨即離開而未遂。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間│臺中市○區○○路│徒手將該店2片落地窗之其中1扇門│U○○│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2│1段36號之「台北│往內推,使兩片門中間產生縫隙,││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30分許之│小排飯」│再將手從該縫隙中伸入打開關閉落││款、第二款之罪,未││││夜間││地窗之栓鉤後,開啟該落地窗門進││遂,累犯,處有期徒││││││入店內,因未發現有財物可竊取即││刑叁月。││││││離開而未遂。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間│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自左址處後方之水塔攀爬至2樓,│V○○│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201號│見2樓窗戶未關閉,即自該窗戶進││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入屋內,惟因發現屋內有人隨即離││款、第二款之罪,未││││夜間││開而未遂。P○○於犯罪未發覺前││遂,累犯,處有期徒││││││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刑叁月。││├──┼─────┼────────┼───────────────┼───┼─────────┼──┤││98年10月間│臺中市○區○○路│自麵食館旁之空地進入,徒手將店│B○○│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143號之「腳鮮麵│後方廚房窗戶外裝設之空心鋁管拔││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館」│出3根並往上折,打開未上鎖之窗││款、第二款之罪,未││││夜間││戶後進入店內,於搜尋財物正欲行││遂,累犯,處有期徒││││││竊之際,發現店內有人正在如廁,││刑叁月。││││││隨即離開而未遂。嗣經B○○於同││││││││日17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間│臺中縣太平市太平│徒手將屋前窗戶上方未上鎖之氣窗│l○○│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678巷78號│打開,再伸手入內將下方上鎖之窗││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戶開啟後進入屋內,因未發現有財││款、第二款之罪,未││││夜間││物可竊取即離開而未遂。P○○於││遂,累犯,處有期徒││││││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刑叁月。││││││判。││││├──┼─────┼────────┼───────────────┼───┼─────────┼──┤││98年10月底│臺中市○區○○路│自火鍋店外放置大型冰箱處攀爬至│甲乙○│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80號之「帝一自助│2樓,徒手打開2樓未上鎖之窗戶後││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火鍋」│進入店內,在1樓櫃檯桌子抽屜內││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竊取40元及香煙1包。復自2樓窗戶││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爬出店外,利用所架設之招牌鐵架││。││││││爬上3樓(因2樓通往3樓之樓梯門││││││││上鎖而無法直接走上3樓),打開││││││││3樓未上鎖之窗戶進入店內,於3樓││││││││搜尋財物後,因未發現有財物可竊││││││││取,隨即走下2樓並開啟樓梯門鎖││││││││,依原侵入2樓之路線逃離。嗣經││││││││甲乙○於同日14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98年10月底│臺中市南區五權南│翻越左址處後方之圍牆,徒手開啟│u○○│P○○犯刑法第三百│是│││某日凌晨3│路398號│未上鎖之後紗門進入屋內,在1樓││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4時許之││廚房旁樓梯所放置之公事包內竊取││款、第二款之罪,累││││夜間││5000元。嗣經u○○於同日上午7││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時許發現。P○○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附表(三):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被害人│主文欄│是否││││││││自首│├──┼─────┼────────┼───────────────┼───┼─────────┼──┤│1│98年10月7│臺中市南區平和里│自左址處後方之防火巷走至該址,│ 潘鄧玉 │P○○犯刑法第三百│否│││日凌晨3、4│和昌街112號│徒手拔取屋後廚房窗戶外所裝設之│蘭│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時許之夜間││空心鋁管3根並往上折,再打開未││款、第二款之罪,累││││││上鎖之窗戶進入屋內,在2樓衣櫃││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內的褲子口袋發現皮包,並竊取該││。││││││皮包內之9000元。嗣經甲壬○○於││││││││同日凌晨4時30分許發現。││││└──┴─────┴────────┴───────────────┴───┴─────────┴──┘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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