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2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該機車現有市值為多少?
二、請提出聲請人投保之安泰人壽保險公司保單節本,並說明每期繳交保費之金額?目前保單具有之保單價值為多少?可質借之金額為何?(聲請人既為該保單之要保人暨被保險人,依法即為該保單之權利人,請確實說明該保單之經濟價值)。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證十內容所載,聲請人另有投保南山人壽保險(壽險90萬元、意外險200萬元,89年9月22日投保),請提出該保單節本,並說明每期繳交保費之金額?目前保單具有之保單價值為多少?可質借之金額為何?
四、如聲請人另有其他財產資料(含其他保險資料),請依規定具實陳報,如有違反,本院得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