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勞訴字第72號原告甲○○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查原告具狀請求被告恢復僱傭關係、相關業務員招攬證照,並給付新台幣(下同)560,000元,故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自92年3月間起任職被告,兩造復無特定之僱傭期間,則原告自99年2月8日遭免職時起至其自願退休60歲為止,顯逾10年,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0之規定,原告因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10年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又原告具狀主張每月薪資為8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600,000元(計算式:80,000×12月×10年=9,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410元後,尚應補繳9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