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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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8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六九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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