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8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