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催字第50號聲請人 鍾祥鳳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曾胡玉蕉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曾胡玉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為屏東縣○○鄉○○村○○路○○○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曾胡玉蕉為聲請人丈夫之母,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12日迷途走失,音訊杳然,存亡莫卜;因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有11載,而聲請人之夫 曾全成 又於今年去世,為早日確定有關曾胡玉蕉之權利義務,自得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625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另經聲請人鍾祥鳳於
100年12月16日到庭陳述:「(問:相對人與妳的關係?)我婆婆。」、「(問:妳婆婆失蹤的時候,是否知悉?)因為我婆婆生病,就把她接到桃園照顧,我們當天開會回來大約十一點半,我媽媽十一點十分端東西給我婆婆,就發現我婆婆人不在房間裡,之後我跟我先生回來就找不到我婆婆了,我們有聽鄰居說我婆婆是要出去找我先生,就幫我婆婆開門。」、「之前我婆婆失蹤後,我們找了一個禮拜,都沒有發現。」等語;又本院依職權調取健保局網路資料,然查通訊資料未有變動;另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函查協尋結果,獲函覆曾胡玉蕉於89年10月12日在桃園市○○路○○○○巷○○○號走失,申報失蹤後迄未尋獲,且派員至曾胡玉蕉戶籍地實地查訪未發現曾胡玉蕉本人,經詢現住戶 潘復生 (曾胡玉蕉姪男)表示其二伯母業已失蹤多年,迄今仍不知去向;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查失蹤人之入出境資料,亦經函覆查無曾胡玉蕉之入出境資料,此有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100年12月5日恆警刑字第1000019116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11月28日移署資處純字第1000187773號函在卷足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應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載當地日報1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如有錯誤或遺漏,應即更正重登),並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故未依限登報者,依法視為撤回(當作未經聲請),不得聲請死亡宣告。
三、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失蹤人欲聲請死亡宣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即自登報後6個月)之日起,
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