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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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計算書:
~F0~T48;┌─────────┬────────────┬──────────────┐│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玖佰玖拾參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郵票費│柒佰肆拾元│聲請人預納郵票費壹仟壹佰貳拾││││伍元,已退郵票參佰捌拾伍元,││││實際支出郵票費柒佰肆拾元。│├─────────┼────────────┼──────────────┤│第一審出差旅費│壹仟零伍拾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地政規費│壹萬陸仟元│聲請人預納土地複丈費。│├─────────┼────────────┼──────────────┤│合計│伍萬伍仟柒佰捌拾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