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0一號
上訴人傑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德坤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 律師
鄭修明 被上訴人交通部台中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謝明輝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王雅泠 律師 李和曉 王明達 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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