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四號
上訴人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和宗 訴訟代理人 林正忠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胡智忠 律師被上訴人 齊舜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許文章」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莉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楊絮雲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官李明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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