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
原告庚○○○
己○○丁○○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世賢法官楊中琪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