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