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