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09號
原   告  陳抽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忠毅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
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
總額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
),核定為新臺幣12萬元(即一年租金總額),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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