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29號
原   告  黃俊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雅惠張黌智 間請求給付家教費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
、3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甚明。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
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而所謂「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經查:
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2日所提起訴狀,僅記載被告賴雅惠、
張黌智與原告約定家教薪資每小時新臺幣(下同)1,000元
,被告2人應給付原告3月至5月之薪資24,500元,扣除6月19
日給付之10,000元後,尚有14,500元未付等語,惟原告請求
者係何年度之家教薪資?請求依據之法律關係為何?是本件
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究
竟為何均不明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
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表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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