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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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00號
原 告 林佳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仁貴 、 吳冠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吳仁貴、吳冠廷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