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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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秀雄
相 對 人 洪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
有適用。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營業小客車租賃租賃契約條款第12
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
意管轄法院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