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99年度司執字第48940號),已向鈞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在之之訴(99年度南簡字第743號),倘不停止執行,聲請
人必將受難以補償之損害,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供擔保裁
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8940號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
相對人係以本院96年度促字第4566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即聲請人強制執行;而聲請
人已向本院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本院96年度促字第45
669號支付命令上所載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權不存在,經
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99年度南簡字第743號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卷宗審核無誤。
(三)惟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非
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載得據以聲請停止執行之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
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翁金緞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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