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袁曉君 律師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2,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980元(聲請人應各繳新臺幣1,6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
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