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袁曉君 律師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2,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980元(聲請人應各繳新臺幣1,6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
  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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