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237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飛駝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岠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237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5
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民國99年6月15日零時20分原告車輛停放在社區
地下室停車場,招致歹人毀損。車輛由前保險桿到後保險桿
被潑黑漆、三條輪胎被割破、油箱蓋被撬開、細沙被放入油
箱。被告等未盡保管、維護之責,侵害原告權益,請求賠償
。社區B棟地下室一樓停車場有兩組監視器,每組監視器有
16個鏡頭,第一組監視器拍攝到歹徒影像,歹徒戴手套、口
罩、安全帽,無法確定某人,連結歹徒動向的第二組監視器
錄影記錄自6月14日16時20分起6月I5日2時20分止,中斷錄
影。嚴重阻撓緝兇,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被告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社區保全,本社區中庭設
有中控室,設置監視系統由被告學成保全公司負責監控、錄
影、保管全責。然而案發前後學成保全公司未盡監控、錄影
、保管全責。被告岠泰企業有限公司負責包修社區監視系統
。B棟地下室一樓第二組監視器自6月14日16時48分起6月I5
日1時52分止,中斷錄影9小時,第二組監視器未能正常運作
,被告岠泰企業有限公司須負系統維護不當之責。原告車輛
經修復支出新台幣(下同)21800元,另受有未營業損失
9210元,共計31010元。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共同給付原告31010元等情,並提出行車執照影本1件、
車損及歹徒照片4件、估價單影本2紙為證。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飛駝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此事我們在99年8
月有開會討論,事發時已善盡職責,總幹事立刻趕到並報
警處理,監視器有拍到人但不知道是否為社區住戶,資料
也已提供警方,管理費就是支付水電,規約沒有規定我們
管委會有保護義務。如果沒有故障憑這個東西沒有人認得
他。十二個出口、車道兩個,還有逃生梯四個。沒故障也
沒辦法抓到他。等語置辯。
(二)被告岠泰企業有限公司則以:當天並無受通報監視器有壞
掉的狀況,我們無保護原告車輛義務,我們只是監視器保
養廠商,是與管委會簽約,我們簽約每月保養一次。我們
公司沒有現場人員在那,事後通知去的時候又恢復正常。
第二台監視器沒有錄到。就算有錄到也無法抓到歹徒。此
事我們並無過失責任,並不需負責等語置辯。
(三)被告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則以:我們巡邏到達該地約1
點多,發現狀況後有立刻連絡車主和總幹事到場處理,在
此之前一切正常並無發現有任何闖入地下停車場之情事。
事發時第一時間即通知社區總幹事並由其報警處理,監視
器有錄到也無法抓到歹徒,因歹徒戴安全帽戴口罩。社區
對外出口滿多的。不可能我們保全人員關掉主機,當天保
全我們有查過,與原告沒有結怨。我們無保護原告車輛之
義務,是與管委會簽約。此事我們並無過失責任,並不需
負責等語置辯。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其因消極不作為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行為
人有積極作為義務並違反義務,且該行為與請求人受損害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倘行為人否認有作為義務或消
極不作為,即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證明;若請求
人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行為人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請
求人之請求(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及最高法院
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查原告主張被告未盡監控、
錄影、保管、管理之責,致原告停放於社區地下室車輛遭人
毀損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
為被告就原告車損發生是否有保護原告車輛之作為義務且消
極不作為,及該行為與原告損害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四、經查:原告主張,雖提出車損及歹徒照片4張為證,惟被告
既否認對原告有保護其車輛之作為義務及有消極不作為之行
為,該事實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原告雖陳稱:被告有保
護我車輛的義務,因我有繳費,我有繳管理費。我們繳管理
費請保全二十四小時監視,但監視中發生問題。被告應負責
云云。惟被告飛駝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辯稱:管理費就
是支付水電,規約沒有規定我們管委會有保護(原告車輛)
義務等語,被告岠泰企業有限公司、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則辯稱:與原告沒有契約關係,沒有保護原告車輛之義務等
語(均見本院99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查被告既均非
承保原告車輛損害險之保險公司,被告飛駝社區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所收取之管理費,亦不足以認為因此有保護原告車
輛之義務,原告顯未能證明被告三人有保護其車輛之作為義
務,則被告對於第三人所加於原告車輛之損害,自不負賠償
責任。又原告主張第三人加害原告車輛之侵權行為,依通常
情形,被告縱使就地下室停車場有監控、錄影,並妥善保管
錄影資料,亦僅原告可以比較容易追查加害人係何人,然並
非當然可以查出加害人,蓋原告於起訴狀亦載明歹徒戴手套
、口罩、安全帽,無法確定某人等情,並有原告提出歹徒錄
影翻拍照片1件附卷可稽,則被告三人辯稱:歹徒戴手套、
口罩、安全帽,出口太多,僅憑錄影,也不能抓到歹徒等語
,堪信為真實,是被告縱有原告所主張之消極不作為,與原
告車輛被第三人潑漆之損害間,也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亦難
認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至原告陳稱:被告學成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人員與歹徒勾結云云,為被告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所否認,原告既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原告陳稱:歹徒沒有抓
到。歹徒與被告三人有無關係我不曉得等語(見本院99年10
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且如真有原告主張之勾結情事,原
告豈能取得歹徒錄影翻拍照片,原告指述,難信為真實。是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損及營業
損失31010元,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