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 律師
林石猛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471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2,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