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四號
原告鉅邦有限公司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九五號案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昌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甲○○,有新台幣一百二十一萬零四百三十八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法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之債權存在,然為被告甲○○所否認,且本院雖以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五二一號判決「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昌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零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九年上字第一九五號判決上訴駁回,唯業據甲○○提起上訴,並於九十年七月三日送最高法院審理中。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上字第一九五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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