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等五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七年四月(聲請書附表誤植為七年)、十月、五月及八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附表:
┌──────┬──────────┬────────┬───────┐│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確定日期│├──────┼──────────┼────────┼───────┤│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拾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十月三││品│││十日│├──────┼──────────┼────────┼───────┤│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伍月。│同右│同右││品││││├──────┼──────────┼────────┼───────┤│販賣第一級毒│有期徒刑拾年。│同右│九十年六月二十││品│││九日│├──────┼──────────┼────────┼───────┤│販賣第二級毒│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同右│同右││品││││├──────┼──────────┼────────┼───────┤│轉讓第二級毒│有期徒刑捌月。│同右│同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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