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能源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合計肆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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