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4號
原 告 陳秀鳳
被 告 張育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張育銓本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育銓(00年0月00日生)於起訴時雖為未
成年人,惟業於訴訟繫屬中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其母王玫
蘭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張育銓本
人承受訴訟,茲因張育銓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
,由本院裁定命被告張育銓本人承受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