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85號
原   告 于親仁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韋仁親楊晴合
   韋震華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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