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吳榮俊
       楊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緁葳蔡清華卓裕森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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