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毛重拾叁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一號)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安非他命二小包(毛重十三.四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二小包(毛重十三.四公克)係於被告身上查獲,復經被告坦承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憑,足徵前開扣案之白色結晶物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而屬違禁物。故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均依法諭知沒收銷燬。
中華民國95年0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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