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8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8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66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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