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一二號),本院改依簡易程序,逕行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甲○○明知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後不得逃逸,竟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二時四十分,在台南市○○○路○段與中華路,駕駛TZ─五00八號自小客車,撞及 蘇本堯 所騎MZW─三八八號重機車,致蘇本堯受有左手背裂傷、右小腿胸部撞擦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並即逃逸現場,嗣為警循線查獲。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之自白及警訊筆錄、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十張、3被害人蘇本堯之證詞及診斷證明書一紙、4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項為證。5、本件依被告請求判處緩刑,依法被告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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