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0二號),本院改依簡易程序,逕行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二十三時十五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台南市○○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途經該路與崇學路口,欲左轉往崇學路方向行駛,不慎撞及在其右前方,亦準備左轉之由 詹茂森 所駕駛,後載 陳雀卿 之車號000—四七三號重機車,致詹茂森及陳雀卿分別受有左胸挫傷及左臂、左肘、左小腿挫傷之傷害(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詎甲○○非但未下車察看詹茂森及陳雀卿之傷勢,反而駕車逃逸,詹茂森經路人告知甲○○之車號而報警處理,嗣經警通知甲○○到案說明後,始承認肇事。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之自白及警、偵訊筆錄、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十一張、3被害人詹茂森及陳雀卿之證詞及診斷證明書二紙、4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項為證。5、本件依被告請求判處緩刑,依法被告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