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古阿金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律師
相 對 人 王韻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
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109年度中簡字第1879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此據聲請人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之審查表(全部准予
扶助)影本在卷可稽,而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
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