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2,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許婉芳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書記官林琬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