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467號
原 告 陳怡如
被 告 廖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
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誤匯款項至被告帳戶,而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返還。查被告之戶籍設在臺南市,居所地在新北市
板橋區。又原告係將款項匯入被告於玉山銀行樹林分行開立
之帳戶,應認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在新北市,是本院就本件並
無管轄權。依前開法律規定,得由被告居所地法院即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