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5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紀桂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景三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先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景三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其
本訴及反訴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22元、24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
項之規定,本訴及反訴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3,810元
,合計共5,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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