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1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林佩萱
被 告 徐裕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3日上午9時48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