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一號
原告盛隆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黃淑琳 律師被告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勝雄 訴訟代理人 許高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得盛營造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媚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