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一七號
聲請人永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貳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AM八0三0三八│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公司台北分公司│行││三│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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