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九四號
聲請人欣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優適實業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壹拾玖萬玖仟零貳│PA三四四二二七│││││行││拾叁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