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三九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吳素勤法官胡宗淦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三九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省合作金庫埔墘│台灣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壹萬叁仟元│BB五0三五二二││││支庫 葉柏華 ││││九││├─┼─────────┼─────────┼───────────┼────────┼────────┼──┤│2│台灣省合作金庫埔墘│台灣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貳萬貳仟元│BB五0三五二三││││支庫葉柏華││││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