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玉柱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玉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經法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千元,由被告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並當庭告知被告應於民國103年1月
7日15時至本院第二法庭報到,惟被告屆期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有訊問筆錄、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