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清傑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清傑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