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3號抗告人 洪春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施世亮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4日本院所為駁回再審之訴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