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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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10號原告 洪春生 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被告 施世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複代理人 王之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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