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馬啟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1日本院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