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譯嫺
彭德彰 何紀賢 被上訴人即原告 駱橋東 上列上訴人興被上訴人駱橋東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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