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33號聲請人牛 呂聽雪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牛 文中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失蹤人 牛文中 (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牛文中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牛文中(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為聲請人之弟,於民國96年9月24日出境後即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將該裁定揭示於鈞院公告處。現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牛文中為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其弟即失蹤人牛文中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於96年9月24日出境後即行方不明、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本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陳報期間為7個月,並已於104年7月14日將該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明在卷(見本院105年3月23日筆錄),復據本院調取104年度亡字第33號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正。按失蹤人失蹤滿
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牛文中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揆諸前揭法文,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牛文中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牛文中自96年9月24日失蹤,計至103年9月24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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