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長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104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正本於105年2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其上訴期間應於105年2月25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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