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845號聲請人 王偉毅 相對人 葉栓旻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184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98年10月10日│10,000元│98年11月12日│98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26│││││││止│││├──┼───────────┼─────────┼───────────┼───────────┼────────┼──┤│002│98年10月10日│10,000元│98年12月12日│9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27│││││││止│││├──┼───────────┼─────────┼───────────┼───────────┼────────┼──┤│003│98年10月10日│10,000元│99年1月12日│99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28│││││││止│││├──┼───────────┼─────────┼───────────┼───────────┼────────┼──┤│004│98年10月10日│10,000元│99年2月12日│99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29│││││││止│││├──┼───────────┼─────────┼───────────┼───────────┼────────┼──┤│005│98年10月10日│10,000元│99年3月12日│99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30│││││││止│││├──┼───────────┼─────────┼───────────┼───────────┼────────┼──┤│006│98年10月10日│10,000元│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31│││││││止│││├──┼───────────┼─────────┼───────────┼───────────┼────────┼──┤│007│98年10月10日│10,000元│99年5月12日│99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32│││││││止│││├──┼───────────┼─────────┼───────────┼───────────┼────────┼──┤│008│98年10月10日│10,000元│99年6月12日│99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33│││││││止│││├──┼───────────┼─────────┼───────────┼───────────┼────────┼──┤│009│98年10月10日│10,000元│99年7月12日│99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34│││││││止│││├──┼───────────┼─────────┼───────────┼───────────┼────────┼──┤│010│98年10月10日│10,000元│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35│││││││止│││├──┼───────────┼─────────┼───────────┼───────────┼────────┼──┤│011│98年10月10日│10,000元│99年9月12日│9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36│││││││止│││├──┼───────────┼─────────┼───────────┼───────────┼────────┼──┤│012│98年10月10日│10,000元│99年10月12日│99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37│││││││止│││├──┼───────────┼─────────┼───────────┼───────────┼────────┼──┤│013│98年10月10日│10,000元│99年11月12日│99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38│││││││止│││├──┼───────────┼─────────┼───────────┼───────────┼────────┼──┤│014│98年10月10日│10,000元│99年12月12日│99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39│││││││止│││├──┼───────────┼─────────┼───────────┼───────────┼────────┼──┤│015│98年10月10日│10,000元│100年1月12日│100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40│││││││止│││├──┼───────────┼─────────┼───────────┼───────────┼────────┼──┤│016│98年10月10日│10,000元│100年2月12日│100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41│││││││止│││├──┼───────────┼─────────┼───────────┼───────────┼────────┼──┤│017│98年10月10日│10,000元│100年3月12日│100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42│││││││止│││├──┼───────────┼─────────┼───────────┼───────────┼────────┼──┤│018│98年10月10日│10,000元│100年4月12日│100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CH290543│││││││止│││└──┴───────────┴─────────┴───────────┴───────────┴────────┴──┘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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