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盛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352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盛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盛凱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99年度豐簡字第678號案件,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15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99.05.10│99.05.11│99.05.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4772號│99年度偵字第14772號│99年度偵字第1477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678號│99年度豐簡字第678號│99年度豐簡字第678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29│99.10.29│99.10.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678號│99年度豐簡字第678號│99年度豐簡字第678號││││││││├─────────┼───────────┼───────────┼────────────┤││判決確定日期│99.11.22│99.11.22│99.11.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703號│13703號│13703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9.05.13│99.08.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4772號│99年度偵字第2308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678號│100年度豐簡字第19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29│100.01.2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678號│100年度豐簡字第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1.22│100.03.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703號│3352號│││││││└───────────┴───────────┴───────────┴────────────┘